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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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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如下,该保险投保手续简单简便,理赔只需要发票复印件,不影响社保与其他险种报销,是其他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充,尽量减少住院损失,保额可灵活调节,便于企业分层级管理。

  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扣除三天后的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

  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投保前已罹患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当地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本公司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二十二条【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本公司:

  团体: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险费:

  手续费:

  按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未经过天数除以保险期间总天数乘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余额计算。

  指管理费与佣金之和,比例为保险费的2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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