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我们昨日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今年起,我市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每人400元。据介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为本县(市、区)户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有条件的县(市、区)补助对象可扩大到本地户籍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案件分析:
本地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在出院时享受政府不少于400元的补助。
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者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当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中按不少于400元标准拨付至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地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应于分娩后6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报销补助经费。
相关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就曾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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