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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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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将实施新的《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南京市政府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办法,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建立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从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将实施新的《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南京市政府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办法,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建立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据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于旧的办法,即将实行的新办法在优抚对象的医保政策上更加简洁直观,相应的保障标准也得到提高。此外,根据新的办法,重点优抚对象还可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项目。

  根据这一办法,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含离休干部和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参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在按医保规定划入的基础上,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按年度给予定额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为:六级每人每年3500元,残疾等级每递增一级,每人每年递增500元。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含空调费)最高报销标准为50元/日。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对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剩余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本年度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区县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区县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5%。

  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在定额门诊补助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为6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为400元。

  在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的补助标准为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的补助标准为50%。

  其中,门诊大病种类与医保、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相对应,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当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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