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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民工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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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出台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保障了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使农民工参加医保等同普通职工。其最高报销可达15万元。

  为了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出台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并从明日起施行。

  农民工参加医保等同普通职工今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的认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也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纳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

  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哪些情形医保不给报销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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