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计息规定,促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严格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对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含经办机构收支户、财政专户)自开户以来的利息计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从今以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及时准确计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各市、县财政社保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根据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银行利率政策,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常支付情况下,将社保财政专户沉淀资金转存短期和中长期定期存款,改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的收益率来增加基金收入,尽可能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因素等,按年度合理编制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一次性补缴和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台账,加强对一次性补缴和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理
各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低于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结余基金出现风险预警、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时,要认真查找原因,要研究提出调整费率、筹资方式或待遇政策等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维护基金安全的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的落实。
广西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对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6月底,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全区984.3万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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