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普通高校的在校生,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在校学生、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问:我原来在安庆工作,现工作调动来到合肥,应该怎样办理医保手续?
答:根据合肥市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及转移手续。
问:我在生病住院后已支付统筹基金,为什么个人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答:根据相关规定,医改的核心是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职工个人相应负担一定比例是分担机制的具体体现。它可以增强个人的医疗费用节约意识,遏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工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问:我是一个自由职业者,能否参加医疗保险?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可以。根据合肥市医保相关规定,合肥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由职业者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三张一寸照片到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或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是一名糖尿病患者,糖尿病是合肥市规定的8种特殊病之一,我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答:您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然后经三级医院鉴定,由该院对您申请特殊病种门诊予以认定、加盖院医保办公章;最后凭申请表和照片等,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问:我父亲现年80岁,2001年因脑出血入住合肥某医院老年护理中心至今,这种情况符合医保的规定吗?
答:在老年护理中心属于养老性质,不符合相关规定;若中途生病并转入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医保。
问:我在合肥退休,现定居上海,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如何在上海就医?
答:您可在居住地选定并备案的定点医院正常就医看病,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如需住院时,在住院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合肥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51——2637796。医疗费用先由您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按在合肥市相应等级医院住院的规定,到合肥市医保中心结算。
问:我是一名参保人员,不久前,因为生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医保急诊抢救费用怎样结算?
答:如果你在非定点公立医院急诊抢救,必须三日内到合肥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且说明急诊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医保号、就诊时间、急诊病因、医院诊断等。经急诊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地区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急诊抢救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合肥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联系电话:0551——2637796。
问:我是一名退休职工,准备到湖北女儿家生活。我现在怎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答:退休后回原籍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参保退休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首先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经原单位或街道确认后,向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
问: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由其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问: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后以及再次发生失业,如何参保?
答: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接续)医疗保险;再次发生失业的,应当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我是一名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医保吗?
答:可以。失业人员应在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到其档案托管所在的市或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本人提出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书面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时应携带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一英寸彩照3张等材料;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需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及一英寸彩照1张,到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问:作为一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参加(接续)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合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6.5%的比例缴纳,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应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问:我以前是省城一国有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医保,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3年5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问:我因病住院,当治疗费达到4000元左右时,医生告诉我要出院再办入院手续,或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需自己支付。医生这种说法对不对?
答:医生这种说法不对。按合肥市现行医保结算办法,医院每收治一名住院参保病人,医保经办机构即拨付给该院4294元(除个人自付及自费项目外,统筹基金的净额),从某一个重病患者的治疗费来说可能超过该标准,但从整个患病人群来说,并不是都超过4294元,有的要远远低于该标准。因此,该院应按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在该院所收治参保人群中调剂使用医保经办机构所拨付的费用。
此外,在年终结算时,如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院的医保基金确实出现亏损,医保经办机构还要进行费用补差。所以,该医院如果这么做,是分解住院人次或推诿重症病人的违规行为,更是对参保病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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