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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富贵花年金理财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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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计划构成

  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购买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至81周岁

  保险利益

  一、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若被保险人于60岁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5%;

  3.若被保险人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续期保险费,本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四、年金给付

  主合同的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在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领或月领方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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