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出台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户籍的独生子女退休父母,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每月160元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而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如单位未发放奖励金的,则由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发放。
●2009年1月1日后退休如何奖励?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奖励金
新出台的《奖励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死亡的,也都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深圳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据介绍,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
●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如何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
由于《奖励办法》只覆盖到了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家庭,因此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有单位人员,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而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有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至于无单位人员,奖励的比例大致类似,只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无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参考的是,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无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参考的是,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一次性奖励费用怎么领?先找单位后找社区
对于很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却无单位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现实情况,此次出台的《意见》专门规定了不同奖励对象的奖金发放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退休奖励,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事业单位还需经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报单位所在的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确认,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如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单位发放;如属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一次性发放完毕,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
市、区属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退休奖励。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有支付能力的,由单位支付,报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备案。
无支付能力的,逐级向上级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产权单位支付,如上级产权单位确实无能力支付的,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支付能力的证明,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区属国有企业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区级财政,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国有企业,由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财政。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没有单位或者属于私营企业单位不予发放的户籍人口,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也由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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