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前,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将设立个人服务窗口为他们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收入偏低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可享受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办法、缴费费率、缴费办法、保障模式等进行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已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未达法定劳动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和自谋职业者都可参加医保。
参保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派遣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费率原则上按当地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低收入人员,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缴费方法可直接在统筹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医疗保险费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方式扣缴,也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保障模式有缴费能力者可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只有部分缴费能力者可选择大病统筹办法,他们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选择这两种保障模式的灵活就业者还应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在此《指导意见》下达前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接续医保关系并缴纳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未按规定连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