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不容忽视的是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防范,由于这些风险并非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本身直接带来的,而很大程度上是被保险人主观行为作用的结果,如何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事实上,对付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根本出路在于设计一种机制使投保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约束其行为,化解风险,而健康保险保单中的免赔额条款与共保比例条款的设计,在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上发挥着各自的积极作用。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后改变日常行为的倾向。事前道德风险:投保人得到保险后丧失或减低了防损的动力;事后道德风险: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减损的动力。
道德风险在健康保险市场上有以下表现:投保人买了医疗保险以后,可能会增加进行检查的数量和看病的次数,让医生多开一些不必要的贵重药品,或者病愈后迟迟不出院等等。这些行为应受到谴责,但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它们属于道德范畴。一般来说,当投保人能从损失发生中获益时,道德风险就存在了。
道德风险增加了人为风险因素,即与人心理状态有关的片面依赖保险行为,甚至引发骗保行为。由于投保人行为的不可观测性,即使保险人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也无法对其进行紧密监控,而且比较成本和收益并不一定划算。投保人的“败德”行为增加了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被骗赔的可能性,提高了保险人的赔付率,降低了保险经营的效率。
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避免道德风险(或者进行防损减损)需要付出成本。所以,只有保险人做出努力,使得被保险人避免道德风险的边际收益为正时,才能促使被保险人像未投保一样防损减损。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免赔额、共保条款。它们通过限制保障范围使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为投保人投保后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了激励。
根据医疗保险中免赔额条款,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予以补偿,如果低于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制定免赔额条款,一方面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免赔额促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防损意识,抑制损失概率增大,这无疑会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以省去保险人对小额索赔所投入的费用或付出的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共保比例条款规定: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的比例给付方法,共保比例通常也被约定为75%或80%。当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向被保险人补偿损失金额的约定共保比例(如80%),被保险人将自己承担剩余部分的损失金额。
共保条款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由于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负担一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也就具有更多的减损动机,从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然而免赔额条款与共保条款在控制道德风险上又各有偏重。免赔条款有利于减少被保险人心理风险,刺激其防损动机,从而减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即降低了索赔相对可能性。共保比例刺激被保险人费用意识,有效提高了提高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抑制了依赖保险过度消费的心理,有利于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必要支出,可以直接减少保险人的保险金支出额度。以下例子可以说明两者微妙的区别:由于有免赔额的存在,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会比较注意保持健康的饮食习惯、多加锻炼,避免身患小伤小病。而又由于有共保比例条款的存在,在患了疾病就诊时会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的支出,以减少自己分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与免赔额条款、共保比例条款不同,保单限额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问题,而是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护保险人使其免于承担超过其承保能力的风险而达到进一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逆选择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通常比保险人掌握更多的关于保险标的信息,保险交易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做出不利于保险人方面的契约选择。
比如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在开办险种业务前总是要对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进行调查,然后保险公司按整个地区的平均发病率来确定费率。但是,事实上不同年龄或同一年龄组不同的人健康状况差别很大。身体健康的人认为该费率高于他心目中的公平费率,而不愿投保;身体状况不好的人却认为该费率较合算,从而积极投保,而且积极购买保额较大的保单。结果保险公司的客户结构与其所预期的结构反差很大。实际发病率过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面临严重威胁。
因此,不同客户有不同的期望损失,而保险人却无法区分不同类型的客户并向他们收取不同的保费。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了逆向选择,就会危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制定相应的措施或规定。逆选择产生主要是市场信息不全。因此控制逆选择的主要方法就是想办法获取更多的投保标的风险信息,对标的进行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的标的收取不同的保费。
免赔额条款就是保险人应对逆选择的一种体现,它会解决保险人进行风险客户分类成本过高的问题,因为投保人的免赔条件选择过程就传递了风险信息。通常高风险客户会选择低免赔甚至零免赔条件,这反映了他们较高的期望索赔成本;低风险客户会选择部分免赔以求保费的优惠,同样这也反映了他们较低的期望索赔成本。根据投保信号传递的风险信息,保险人就可以用更低的价格吸引低风险客户,更高价格承保高风险客户。
共保条款与免陪条款在减少逆选择的作用方面有相同之处。因为共保比例高低直接关系到保费费率,高风险损失期望损失的保户选择共保比例较高的保险单,以其定价反映他们的较高的期望索赔成本;低期望损失的保护选择有较大免赔额的保险单,以反映他们较低的期望索赔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免赔额条款与共保比例条款的核心在于提供非全额保险,让投保人也分担一部分风险。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并不赔偿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全部,投保人自己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防范风险和投保人的利益紧密关联,投保人为个人利益着想,就会自觉约束其行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化解风险。
免赔条款和共保条款以减少损失的发生概率和严重性的方法改变了人们的行为,进而降低了保费。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一份促使他采用合理预防措施而减少一定保费的合同,要好于一份不促使他采用合理预防措施而负担较高保费的合同。因此该方法是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实践也证明免赔额和共保条款的存在确实对保险经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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