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确定韶关市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省、市两级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业月平均工资标准,韶关市确定了2012社保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韶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1791.60元;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1289元。
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调整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韶关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单位的缴费比例不变,务工人员由原来的本人不缴费改为与所有参保职工一样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当其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由原来的一次性领取一笔生活补助金调整为按韶关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从6至24个月不等。失业期间的医保费用也会从失业基金中扣除,使进城务工人员在失业期间,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费报销等相关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