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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义务为员工购买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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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总部及多家分公司於2012年度先后与人保寿险签订合同,为本公司员工购买寿险产品(团体年金保险等多项寿险产品),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2.55亿元。

  购买寿险产品交易

  本公司知悉总部在2012年财务年度与人保寿险签订了购买寿险产品(包括团体年金保险)的合同,本公司总部於2012年财务年度向人保寿险就上述购买寿险产品支付的保费仅约为人民币0.64亿元,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但是,本公司近日在统计2012年财务年度本公司与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时,注意到本公司多家分公司也於2012年先后与人保寿险签订合同,购买了包括团体年金在内的寿险产品。2012年财务年度,这些分公司向人保寿险支付的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1.91亿元,加上本公司总部向人保寿险支付的保费,总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2.55亿元,合计后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0.1%的界限,但均未超过5%的界限。

  本公司总部於2011年财务年度没有向人保寿险购买保险产品,只有一家分公司向人保寿险购买了保险产品,保费约为人民币0.35亿元。由於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本交易於2011年度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本公司总部及多家分公司与人保寿险分别订立的上述各项保险合同,本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分期或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人保寿险分别交纳保费,所有保费均经公平磋商,并参考市场水平确定。

  购买寿险产品的交易的原因及效益

  本公司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退休养老保障机制,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本公司需要为员工购买寿险产品。而人保寿险主要从事人寿保险业务,2012年以原保险保费收入计算在中国寿险公司中排名第5位,本公司认为人保寿险的相关产品符合本公司的需求,因此向人保寿险为本公司员工购买了寿险产品。本公司认为购买寿险产品的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购买寿险产品的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与人保寿险的信息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及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人保寿险主要在中国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及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上市规则的要求

  人保寿险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的非全资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69%,及直接持有人保寿险约71%的已发行股本。按照上市规则,人保寿险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4条规定的5%界限,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交易只需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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