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进入我市某大学就读时,学校为新生进行了体检,然后办理了意外伤害险。数月后,叶某患肺结核住院治疗。叶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叶某为旧疾拒绝赔偿。
2007年9月,考入了我市某大学的叶某入校学习,学校作为投保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在签订保单时,被保险的学生健康告知一栏中,投保单位均钩画无,投保单位签名为某大学学生处。学校向每个投保学生收取了保费240元,保单约定,投保前患有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等除外。同年9月8日,学校对叶某及其他投保学生进行了健康体检,显示叶某身体指标一切正常。同年12月中旬,叶某患病入院,被初步确认为肺结核,后转到沈阳的医院继续治疗,又至北京的医院治疗。叶某找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叶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根据公司的调查,叶某在投保时即患有肺结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即往病症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大学在注有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一栏的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就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向叶某提出询问,因此,叶某在不了解告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无法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应该赔偿。被告应按保险金额3万元给付。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