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称,“根据医疗费用保险的补偿原理,对于医疗费用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因此在理赔实践中,无论是在社会医疗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等、或用人单位、或其他保险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系列如团体业务、个人寿险等作出部分费用补偿后,本公司或本系列只能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这家公司介绍在一般情况下的理赔方式:
一、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申请时需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
二、对于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由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受害人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判定书中确定受害人承担30%责任),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申请时需提供交通事故判决书和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
三、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申请时需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对于用人单位团体投保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申请时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四、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如在其他公司已经理赔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当然也可以在本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本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五、“如在本公司其他系列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第四条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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