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6月,陈志(化名)为年近60岁的父亲陈海(化名)买了保险期限10年、保额为5万元的保险。2008年12月,父亲去世后,陈志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曾患肝癌,却未告知过往病史为由而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退回保费11745元。
陈志称,该投保单中“健康告知栏”项需要勾取的相关信息,是被告的保险业务员钟某代陈海打钩的,该栏反映陈海当时的身体状况良好。其后,父亲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到医院体检,证明当时的身体检查合格。如今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及拒赔,行为属违约,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海2008年住院期间显示过往病史是“1998年曾因肝癌在医院进行肝叶部分切除术”,陈志隐瞒了这一病史。
说法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海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保险业务员已问过当事人的健康情况,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得到体检合格证明后才书面同意投保,符合投保的一般程序要求,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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