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刘女士为自己的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保险,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一年。刘女士交纳了保费。
2007年6月24日晚,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的女乘客受伤,经过治疗经司法鉴定,该女士构成9级伤残。女乘客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一审判决,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刘女士赔偿该女乘客。刘女士赔偿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9年9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交通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给付残疾保险金6万余元。此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女乘客经过继续治疗后又发生了二次治疗费1.8万余元,女乘客再次状告车主,法院判令车主赔偿女乘客1.8万余元后续治疗费。
乘客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刘女士支付完赔偿费后找到了某保险公司交涉此事。刘女士认为,按照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上一次官司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但按照保险金额上限2万元,该伤者又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减去上述赔偿后保险公司尚应赔偿1.3万余元。但是,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刘女士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1.3万余元。
拒不出庭应诉被缺席判决赔偿
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辩解材料,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单,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的乘客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因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该2万元减去已此前支付的6700余元,被告还应支付理赔金1.3万余元。中山区法院于去年12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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