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5年前,有一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上门游说,要我的丈夫购买该公司的终身保险,丈夫碍于情面,只得告知业务员身体有病,但该业务员在未对我先生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下,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终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基本保额1000元,每份131元,丈夫共买了10份,年交保费1310元,到去年已交了4年的保费。
去年6月20日,我丈夫因病去世。办理完丧事后,我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3万元的保险赔偿,可保险公司以我丈夫不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款。
我认为,丈夫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赔款30000元及利息,不知恰当吗?
保险专家:
首先您和您的丈夫的确已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实告知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险告知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取得的医院病历证实,被保险人王女士的丈夫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即已患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及高血压,并先后于1994年3月22日-5月4日、1995年12月13日-25日、1996年4月3日-4月10日多次住院治疗。
但是你们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由您丈夫亲笔签名确定的投保单中,对书面询问第11、12、13、14项均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隐瞒了自己患病并住院治疗的事实,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正是因为你们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尽说明义务,属于你们违约在先,因此你们的赔偿要求理所当然不能满足,如果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那保险公司就明显违反了《保险法》,这样的事情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会得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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