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提问:
2001年我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前些年保险公司都按时提醒我续保,可2005年我因心脏病入院治疗,当时保险公司便赔付我医疗费用6000元。可今年当我续保时,保险公司告诉我,他们要终止我的附加住院医疗险。
我对此很不满,一份保险合同的终止,应该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保险公司怎能在没有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单独终止保险合同呢?更让我生气的是,保险公司要求我续缴养老险保费,既然养老险合同并未终止,保险公司有什么理由要单方面解除附加险合同呢?
案例聚焦终止附加险合同,合理吗?
专家回答: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的保险类型不同,养老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投保人完成缴费义务后,保险公司从投保人退休开始,每年按照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额,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购买养老险,通常不会存在被保险公司退保的可能性。
而附加住院医疗险则属于健康险范畴,健康险是一种保证被保险人在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要求购买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严格审核他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只有在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答应客户的投保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投保人曾患有疾病,且这类疾病还有复发的可能性,他们就会参考投保人的病情,或增加保费,使合同继续生效;或要求投保人在合同约定中增加一条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一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即使保险公司作出拒保决定,也是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
而刘先生在2005年患有心脏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今年核保时,认为刘先生身体并不健康,心脏病随时可能再次复发,于是保险公司基于规避经营风险,便不得不终止刘先生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合同。
一位保险专家提醒说,刘先生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这类保险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且保险公司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当合同到期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权决定是否给被保险人续保。
至于刘先生以为养老险与附加险应该同时有效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毕竟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期限、合同有效期与保险责任都完全不同,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种类。刘先生不应该混淆两类保险的概念。
当然,刘先生也不应该随意退保,毕竟退保不但使投保人丧失既有的保险权益,而且拿不到全额保费。通常投保人所缴保费会被分成代理人佣金、保障型险种的纯保费、保单管理费用、投保人账户的现金价值等部分。而刘先生退保时所能领到的只是现金价值,肯定会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刘先生如果按时缴付保费,退休后就能领到一笔可观的养老金,使老年生活同样能够丰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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