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石头(化名)因患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由于为石头投保了住院险,其母前往保险公司理赔,可没想到却遇到了麻烦。明明10月份就交了保费,可保单上显示的投保期却是从12月份开始,按相关规定,石头患病时保单还没有生效。石头的父母于是将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此事件中有重大过失,故判决被告业务员赔偿石头住院费159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赵某原系某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业务员,王某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2002年7月20日,被告赵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到年仅2岁的原告石头家开展其保险公司的业务,并受被告王某的指使为王某代办由王某招揽的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保险”的业务。原告之母将上述二种保险费交给赵某,但被告王某没有给付幼儿住院险的相关手续。
2003年6月,被告赵某找到原告之母收取了2003年至2004年度幼儿住院险的保险费60元,并交给被告王某,因幼儿住院险是团体险,王某称人数不够拒收。
2003年10月5日,交保险费的人数已超过团体险的最低人员限制8人,被告王某接收保费并在交款登记名单上签字。后王某又陆续收取多名幼儿住院险保险费。王某于2003年12月4日将收取的26位幼儿住院险保险费交给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人为某幼儿园,投保了幼儿住院险,其中包括了原告姓名,投保期限为2003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4日,被告王某实际收取每位投保幼儿60元保险费,但交给某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是每位幼儿45元。被告王某未给付原告幼儿住院险相关手续。2003年12月10日原告患脑炎、肺炎入院治疗共花费20000余元的医疗费。
原告家长找到被告王某,王某让其向某某保险公司直接理赔,原告找到该保险公司,才知道投保日期是12月5日,按合同规定不能理赔。原告石头的家长认为,自己及时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一旦发病减少损失,得到赔偿,而被告赵某及王某的代理行为失职致使原告不能得到理赔,而某保险公司的员工竟为原告代理某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欺骗原告,因此原告将某保险公司及王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按比例赔付原告159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主动为原告办理幼儿住院险的相关业务,原告亦同意,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关系,被告王某系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对保险业务规章应熟知,其接受委托后应按规定及时为原告办理投保事宜。虽幼儿住院险为团体险,但人数达到8人,即可办理投保事宜。
而被告王某在2003年10月5日前已收到了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为保户上保险,而是等到人数达到26人时方才办理投保事宜,致使原告出险后不能得到理赔,具有重大过失,被告王某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赵某只是代替被告王某收取了原告的保险费,在此纠纷中没有过错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王某接受委托办理的属于某某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幼儿住院险之行为中不存在任何关系,即被告王某的行为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900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提醒
法官就此案提醒投保人,委托保险业务员代办保险手续时,除当时要求对方开具正规收据外,务必要求对方及时送来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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