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陈志及其家人诉某保险公司拒付其父亲陈海身故后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一案,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投保程序合法,保险公司应赔5万元。
陈志称,2000年6月,他为年近60岁的父亲陈海买了保险期限10年、保额为5万元的保险。2008年12月,父亲去世后,陈志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曾患肝癌,却未告知过往病史为由而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退回保费11745元。
陈志称,该投保单中“健康告知栏”项需要勾取的相关信息,是被告的保险业务员钟某代陈海打钩的,该栏反映陈海当时的身体状况良好。其后,父亲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到高要市中医院体检,证明当时的身体检查合格。如今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及拒赔,行为属违约,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海2008年住院期间显示过往病史是“1998年曾因肝癌在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称中山一院)行肝叶部分切除术”,陈志为其父投保时,隐瞒了这一病史,所以根据相关条款作出拒付处理,终止保险合同。
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钟某出庭时指出,当时他已问过陈海有关健康的基本问题,但没有问过其是否患有重病。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海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保险业务员已问过当事人的健康情况,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得到体检合格证明后才书面同意投保,符合投保的一般程序要求,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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