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份,河南的老王来武汉女儿家中小住,女儿为他投保了一份某寿险公司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最高保额5万元。当年10月,老王在河南老家不慎腰部骨损,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他持着1.5万元的医疗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后认为,只能赔付他两周共14天的医疗费用。老王不服,一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法院判老王败诉。
分析:老王的教训说明,在买了商业保险后,不能想当然以为保险公司什么都会赔,从而不注意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造成资源浪费和自己的损失。
老王之所以败诉,原因有两点:
其一,老王有明显过度治疗嫌疑。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只对实际發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之所以部分拒赔,是因理赔人员调查后发现,刘先生在住院的后一个多月时间里,没有做过任何治疗。因此只能推算出“必要且合理”医疗费,而不能按他要求的金额全额理赔。
其二,未及时“二次报案”。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约定,住院满两周仍未出院,需通知理赔部门,即所谓“二次报案”。保险公司将视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住院的必要性、合理性。如客户未按约定“二次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两周后的住院费用。
建议保险并不是万能的,赔偿范围和金额,都有一定原则及范围限定,受伤或生病接受治疗时,一定要把握“必要且合理”原则,而不要“过度”,保险公司不会对不合理的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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