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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应及时续保 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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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医疗险的理赔纠纷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什么样的纠纷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利用规则避免纠纷?专家提醒,健康险应及时续保,避免“吃亏”。

  去年6月,张先生投保了某公司的分红险,当时营销员说可以优惠的价格附加一份健康险,张先生同意了。今年7月,张先生因病住院治疗,他想起自己曾购买过一份健康险,让家人找出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保险已经过期了。自己购买的分红险明明是五年期的,为什么附加健康险才一年就过期了呢?询问保险公司才知道,投保的附加健康险是短期险,一年一保,需要续保,而张先生并没有及时续保。

  张先生觉得自己“受骗”了,因为投保时营销员并没有告诉他附加险一年一保。其实,像张先生这样自认为“吃亏”的消费者还很多。

  2006年9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前的附加健康险通常为短期险,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也就是说,一年到期,需要重新投保,而且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年龄等重新核定保费。

  附加健康险因为赔付率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并非“效益险种”。相对于长期健康险,附加险的保费也低,如30岁男士投保新华人寿附加意外医疗,2万元的保额保费约80元。因此附加险常被当作投保长期保险的“优惠”。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加,健康险出险概率增高,保险公司更加倾向于销售一年期的附加险。

  因为不是主推险种,保险公司销售附加健康险时,往往不提醒消费者每年续保,所以投保时容易默认为一年。这样一来,许多人会像张先生那样,到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附加的“实惠”健康险因仅有一年的有效期而过期,于是连呼“上当”了。

  去年9月起,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像张先生这样被“默认”的情况得以解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约束保险公司对附加短期健康险的随意性。附加险与主险期限一致,避免了类似张先生那样的情况发生。

  目前,保险公司在附加短期健康险条款中都注明“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等字样。如中国人寿的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新华人寿的附加意外医疗、泰康人寿的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等,都有这种“保证续保”条款。

  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客服部经理冯嘉亮说,虽然新规实际上是要求保险公司对附加短期健康险要保证续保,但也是有条件的续保。如果投保人发生过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提高费率或者将某些疾病列为除外责任。

  另外,如果投保人提出不要和主险期限保持一致,则可以附加一年期的健康险。附加险虽小,却也是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附加险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而不是一味地听从代理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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