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张女士的理赔请求作出拒赔处理及解除合同。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的签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而且,基于张女士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类,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张女士为被保险人而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因此,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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