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其实,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费用报销型的医疗险产品在赔付范围、理赔条件上也有不少相当严格的规定。市民应在投保前就予以了解,以避免理赔时发生争端。
一防 等待期发病不理赔
市民在首次投保多数费用型医疗险产品时,通常都有一个等待期。
如,有的产品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在保险刚刚生效的前60天内,被保险人即使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各项费用,保险公司也不会给报。而除了60天的等待期外,还有的产品的等待期要长达三个月。不过,续保则无等待期。
二防 实际理赔额小于保额
市民通常认为购买保险所能获得的就是所投的保额。但其实,大多数保户能从费用型医疗险获得的实际赔偿金额,一般都小于投保的保额。
如,有保险产品条款约定,“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这也就相当于,每次住院费保障上限为3600元。当保户获得的各项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也即行终止。并且,这类产品一般还设定“免赔额”,如,该产品对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的赔付,需保户先自付400元,保险公司仅对超过400元的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防 特别护理无赔付
还应该注意的是,虽然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报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但并非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住院、使用各类药品的费用都给予报销。如有费用型保险产品规定,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而除上述情形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手术、治疗及其他项目、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保险公司同样不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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