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远远低于我的要求,他们给出的解释是:理赔要扣除已获得的社保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款,但保险合同中并未作此规定。请问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上海读者王女士答:
按照保障的具体内容,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种: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和医疗津贴型保险。所谓费用补偿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过程中所花费诊疗费和医药费的总额来进行赔付;津贴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商业医疗保险应当适用于补偿原则,即如果被保险人的诊疗费和医药费等费用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可以不再重复补偿,以避免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保险法》对规定作了细化:"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规的效力比惯例高。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部分属于责任免除,那就不能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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