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昌乐县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根据潍坊市人社局文件,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县社保中心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降至100元。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75%、65%、55%,分别提高至87%、77%、67%、57%,较调整前增加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