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王某购买了重疾险、附加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险、附加住院医疗险和附加住院收入保障险,该保单于2011年1月5日生效。
2011年8月27日,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导致右尺骨鹰嘴骨折”住院治疗78天。2011年11月15日,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津贴(150元/天)理赔金;由于交通意外事故为对方全责,被保险人未申请意外伤害医疗险和住院医疗险的理赔。被保险人理赔时的病历显示,糖尿病多年,自服降糖药物,5年前头面部、双上肢烧伤等既往史,但住院治疗的天数与实际病症合理的住院天数明显不相符。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随后,王某致电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从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处了解到,王某在住院期间主要是进行功能恢复治疗,提供的理赔单据上的住院日期与医院记录不一致,因此可以断定被保险人有“挂床治疗”的情况。
王某以长期在外地工作为由,多次拒绝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员的会面要求,有故意隐瞒烧伤情况的嫌疑。续期收费专员曾见过被保险人,称被保险人右耳缺失,脸部有大面积烧伤后遗留的疤痕。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获悉,投保前,王某被他人用不明化学物质烧伤,在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调查还发现,王某既往有肝炎病史,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由于王某本次索赔提交的病历和票据不真实,寿险公司最终做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无息返还王某已缴纳主险两期保费和附加险的第二期保费。调解员与王某做了多次长时间沟通,王某自知理亏,不得不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决定。
事实上,“最大诚信”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尽到如实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应按保险公司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然而,本案中被保险人不仅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还出示虚假医疗单据。医疗单据是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提供真实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也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快速、准确地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
案例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也存在问题。法律专家解释,投保人脸部大面积烧伤非常明显,保险代理人在签约时应该是明知的。代理人有义务对此进行询问并应及时将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向公司反映。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保险经营活动中也应做到毫无过失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专家提醒,虽然被保险人自身存在过错,但仍可得到保单解约金和相应的续期退费。此外,保险公司应给予被保险人合理住院天数的保险理赔金。这既是被保险人应得的利益,也是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应履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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