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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改:医疗机构强筋健骨 基层百姓喜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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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回顾三年医改,福建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围绕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先行先试,攻坚克难,取得了显著成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社会资本办医、卫生信息化建设等一批福建“亮点”工作受到国务院医改办的肯定。特别是基层医改实现重大突破,运行新机制初步建立,为“十二五”期间持续深入推进医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扩面提标的基础上,福建加大了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是加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力度,对于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70%予以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二是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均提高至每人每年130元。三是扩大救助覆盖面,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60岁以上老年人的救助对象。四是进一步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行定点救治、限额付费,白血病、心脏病的限额标准分别为8万元和2.5万元。2011年189名农村先心病患儿、8名白血病患儿得到定点救治、定额补偿。并建立了“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2011年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共救助2680人、发放救助金5360万元。做好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对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单病种5000元限额治疗,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至5000元。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让老百姓得实惠

  2011年9月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扩大到福建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费用继续下降。根据抽查显示,2011年1~9月,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50.34元,其中药品费30.07元,同比下降12.72%;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1116.27元,其中药品费732.89元,下降3.64%。厦门市还出台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的优惠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部分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报销。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缓解大医院看病压力。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基本药物的实施,福建省大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初步建立运行新机制。一是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定编定岗工作,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38190名,较改革前增加6494名;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7470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工作。二是实施新的绩效考核办法。福建省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在绩效工资以外,省级财政每年增加支出1亿元,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按照人均每年3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厦门市积极保障和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使其工资平均水平达到公务员的95%,医务人员平均每月增加收入约1000元;泉州、龙岩、莆田等设区市以及沙县、大田、长汀、上杭、福鼎、福安等相当一批县(市、区)结合实际,将医疗收入或者业务收入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骨干人员。2011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达2911.7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其中门急诊人次2166.28万人次,增长7.76%;出院人数94.46万人,增长2.31%。三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11年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44.79亿元,比上年增长26.15%,其中:财政补助收入20.26亿元,增长46.8%,占总收入的45.23%。福建省于2011年8月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设区市确定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每人次7~9元,其中个人支付1~1.5元,其他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水平。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4000元/年,2012年将使经考核并圆满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均补助达到8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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