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初,来京务工的黄小伟(化名)在通州梨园的一家建筑公司担当瓦工一职,5月份的一天黄小伟在建筑公司的一个住宅工地干活,不慎从二步架上掉了下来,把右脚脚踝部摔伤,随即送往通州中医院进行治疗,其所在的建筑公司积极主动支付治疗中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然而好景不长,在建筑公司对黄小伟支付第一次治疗的费用后,对小黄不理不问起来,眼瞅着二次手术治疗的时间就要到了,小黄为此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要求支付二次治疗费用,而建筑公司以黄小伟摔伤是其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尤其是全额支付了第一次治疗费用已经很仁慈了,至于第二次医疗费用,公司以没有钱承担为由拒绝了黄小伟的要求,双方之间为此发生纠纷。
黄小伟找到司法所请求给予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深入到黄小伟所在务工的工地了解实情,确定黄小伟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干活时造成的摔伤,属于工伤范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建筑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司法所找到建筑公司将我国关于工伤方面的法律条文讲给他们听,并多次搭建平台,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通过几次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建筑公司再一次性付给黄小伟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工资等各项费用11万元人民币。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且无其他争议,今后不再向建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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