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唐女士向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反映,她的朋友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检查确认为脑梗塞。治疗过程中,跟单位协商,想按工伤待遇要求赔偿,但单位坚持认为其是自身不适引起,与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无关,不属于工伤。随后双方就医药费问题产生矛盾。唐女士问,既然朋友在上班期间生病,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医药费应该由谁支付?
工作时突发疾病
据唐女士介绍,她朋友在一家单位上班,之前一直好好的,近日忽然感觉身体很不舒服,随即昏迷,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同事喊他也没有反应,这可吓坏了一起工作的同事。惊慌失措的同事赶紧将其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过医生检查,唐女士的朋友被确诊为脑梗塞。“没想到,好好去上班的人竟检查出了脑梗塞,每天要很高的医药费。”唐女士称,朋友在南京亲戚不多,昂贵的医药费压得他们一家喘不过气来。得知这一病情之后,他们一群朋友就去找单位协商出钱治病。他们向单位提出疑问,认为这位朋友是在上班期间生病住院,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赔偿。
但单位坚持认为,虽然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是因自身身体素质引起,与其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无关,不属于工伤范围。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手足无措的唐女士致电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寻求帮助。
律师:分情况而定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到底属不属于工伤?金陵晚报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殷建新律师认为,在工伤认定上有一个特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视同工伤处理。
此案中,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他不是突发疾病死亡,也不是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殷建新律师解释,医疗费用的报销则分两种情况,如果单位给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他可以享受医保待遇范围内的报销;如果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单位应该按照医保的相关规定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意见提到,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
医疗期满,劳动者还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适当延长医疗期。
但唐女士的朋友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脑梗塞系工作原因导致的,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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