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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部门联手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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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标签:医疗责任险

  日前,江苏保监局、卫生厅和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制度设计、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争取地方财税支持,协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各地在2012年9月底以前,努力推动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足额投保的工作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强化落实医疗机构投保考核,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

  大力推行医疗机构综合风险保障。全省借鉴苏州、常州等地在医疗责任险管理上的有效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将参保医疗机构的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其他责任险纳入统保范畴,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及社会管理功能。

  创新经营,进一步提高医疗责任保险服务能力,提高保险机构参与经营的资质要求,并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当地卫生局从公司实力、服务能力、理赔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

  推进保险产品设计经营创新。不断改进条款责任设计,并和《侵权责任法》以及现行其他医疗纠纷处理规定相衔接、配套,细化并严格执行费率浮动机制。将参保医疗机构的认定等级、管理状况以及出险赔付历史记录等作为承保费率因子,借助医疗机构的收费窗口、手术科室和病区服务站等地点,探索宣传推广由病人自行购买手术意外类保险等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引导医务工作人员自身购买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当前条件下解决医疗纠纷的有益补充,提高赔付保障能力。

  该文件把改进理赔服务质量作为重点。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达到一定保费规模的医疗机构应允许保险公司派驻专职服务人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将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中,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对接报案、立案、估损、核损等理赔各环节予以手续简化。严格执行《保险法》中有关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及时作出保险赔偿核定并支付赔款的相关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医患调解。保险公司要结合案件实际、保险责任范围两方面情况,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和人民调解员说明保险责任范围,使医疗机构和人民调解员提前充分了解到可能的保险理赔范围,必要时可协助调解进行,减少后续理赔纠纷。

  同时,各个地方医调委要进一步充实吸纳有资深医学、法律背景的调解人员,提升对医、患双方过错度的指证判别能力,尽量靠拢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以提高针对保险赔偿的证明力,尽可能通过保险赔款手段解决患者赔偿问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部分,医调委应明确告知医疗机构和患者,并在调解书签订前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应将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理赔的有效依据,对符合保险责任的赔款要及时足额支付,努力通过保险赔款的手段化解医患矛盾。(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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