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是主推险种,保险公司销售附加健康险时,往往不提醒消费者每年续保,所以投保时容易默认为一年。这样一来,许多人会像张先生那样,到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附加的“实惠”健康险因仅有一年的有效期而过期,于是连呼“上当”了。
去年9月起,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像张先生这样被“默认”的情况得以解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约束保险公司对附加短期健康险的随意性。附加险与主险期限一致,避免了类似张先生那样的情况发生。
目前,保险公司在附加短期健康险条款中都注明“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等字样。如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的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新华人寿的附加意外医疗、泰康人寿的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等,都有这种“保证续保”条款。
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客服部经理冯嘉亮说,虽然新规实际上是要求保险公司对附加短期健康险要保证续保,但也是有条件的续保。如果投保人发生过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提高费率或者将某些疾病列为除外责任。
另外,如果投保人提出不要和主险期限保持一致,则可以附加一年期的健康险。附加险虽小,却也是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附加险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而不是一味地听从代理人的推荐。
来自:和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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