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理赔纠纷都是由于投保人不了解保险条款,或未能按照理赔所需要的批转手续或正规程序而导致的。例如未办理转让手续等现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矛盾。
2006年7月,胡某以8万元价格从郎某处购买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郎某。2006年5月,郎某为该车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时止。胡某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胡某购买该车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等),多见于财产保险,如车险、家财险。因此,发生车辆、房屋转让时,一定要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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