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张女士向报社反映,考虑到住院医疗费用的压力,她去年在A、B、C三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买了三份住院医疗保险。上个月张女士因意外事故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9277.32元,其中本人支付现金2792.17元,其余6485.15元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出院后张女士首先向离家最近的B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B保险公司经审核就其个人实际支出的2792.17元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316.85元后,赔付医疗费用2475.32元。随后,张女士再向A、C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得到的回复均为“自费药品不在赔付范围内,扣除自费药品后其余费用已经由社保和B公司全部赔付,所以我公司不再赔付”。
张女士十分不解,觉得自己买了三份保险就应该得到三份赔付。
○律师说法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张女士买的三份住院医疗保险都是费用报销型的。该险种的赔付方式,并非对其所有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而是采用补偿原则,更非买了多少份保险就能得到多份赔偿。
住院医疗保险分为费用报销型和住院日额补贴(津贴)型两类。前者是针对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金额进行报销的。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因此,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客户如果有社会基本保险和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并且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已在社保中全部报销了,则在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中不能再报销;如果在社保中只报销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可在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中报销;而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则不受此限,它是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进行。(文章来源:银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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