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病种增加到十七种
新出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将门诊大病种类由3种增加到两类共17种。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并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并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并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并帕金森并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等。
门诊大病就医应选定点机构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患门诊大病,要先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发生急诊抢救的;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及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享受大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待遇: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享受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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