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处境外时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疾病性质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之病历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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