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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公司“先天性疾病属责任免除范围“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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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入保容易理赔难”,这是众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概括。一个多月来,记者跟随一位投保7年,因患病要求理赔却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绍兴分公司断言拒绝的普通投保户,真真切切感受了一回“宽进严出”的“特殊”待遇。

  为此,记者专门就这一问题,咨询了绍兴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专家。专家指出:“我们不否认教科书的权威性,但书中并没有断定血管瘤是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问题,一般来说血管瘤和先天性发育异常有关,但并不能把异常定论为先天性疾病,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些人因为后天的诱因导致血管瘤的产生;有些先天性发育异常的人不见得后天都会发病。其实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先天性的因素在其中。保险公司对谢女士的做法有些霸道”。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详细条款到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及保险公司的这样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记者又走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童松青先生。

  童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保险合同里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系主体平等关系。因此,发生理赔纠纷,理当平等协商解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绍兴分公司单方面做出拒赔决定,有失公平。

  其次,保险公司提出谢女士所患血管瘤为先天性疾病,就应该负主要的证明责任,证明谢女士是先天性疾病,而不是让谢女士去医院证明自己不是先天性疾病。这样的做法有背法理。

  第三,谢女士投保前,中国人寿保险绍兴分公司没要求谢女士体检,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同谢女士为健康体质,符合购买保险条件。即便事后发现谢女士有病在身,保险公司理当承担理赔责任。

  第四,保险公司对先天性疾病的解释应该采用“列举式”比较好,现在用专业术语堆砌出来的概括性解释,既不利于投保人的理解,也容易被不讲诚信的保险公司所利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种概括性的条款谁都可以对它进行解释,当发生争议时,应该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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