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记者专门就这一问题,咨询了绍兴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专家。专家指出:“我们不否认教科书的权威性,但书中并没有断定血管瘤是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问题,一般来说血管瘤和先天性发育异常有关,但并不能把异常定论为先天性疾病,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些人因为后天的诱因导致血管瘤的产生;有些先天性发育异常的人不见得后天都会发病。其实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先天性的因素在其中。保险公司对谢女士的做法有些霸道”。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详细条款到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及保险公司的这样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记者又走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童松青先生。
童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保险合同里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系主体平等关系。因此,发生理赔纠纷,理当平等协商解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绍兴分公司单方面做出拒赔决定,有失公平。
其次,保险公司提出谢女士所患血管瘤为先天性疾病,就应该负主要的证明责任,证明谢女士是先天性疾病,而不是让谢女士去医院证明自己不是先天性疾病。这样的做法有背法理。
第三,谢女士投保前,中国人寿保险绍兴分公司没要求谢女士体检,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同谢女士为健康体质,符合购买保险条件。即便事后发现谢女士有病在身,保险公司理当承担理赔责任。
第四,保险公司对先天性疾病的解释应该采用“列举式”比较好,现在用专业术语堆砌出来的概括性解释,既不利于投保人的理解,也容易被不讲诚信的保险公司所利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种概括性的条款谁都可以对它进行解释,当发生争议时,应该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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