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下陆居民胡先生花897元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为出生不久的儿子,买了一份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投保金额5000元。后来,胡先生的儿子三次住院,先后用去医疗费用近万元;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该保险公司辩称,造成理赔申请拒赔关键原因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胡某在为其儿子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还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下陆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入保时所患疾病与保单告知疾病的联系,不能得出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作退保处理,属于解除权的不当滥用。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投保合同,并赔偿原告500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