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是否购买保险、购买何种保险”一直是消费者占据决策主导地位。然而在健康保险领域,消费者要求投保而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尤其是短期医疗险的续保问题,一度成为人身保险承保纠纷的热点。
短期医疗险续保: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短期医疗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就医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以“费用报销”或“住院日额津贴”两种形式提供经济补偿。其优势在于费用较低,一般一年只需几百元钱即可获得较高额度的保障。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医疗险产品多为一年期险种,到期后若要延续保险责任,则需要续保。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来决定是否同意续保。由于消费者患病后即便治愈,重新患病或导致慢性病的风险也会增大,这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很大。所以如果消费者在某一年度发生理赔,在下一年度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对其增加保费、列为除外责任,甚至拒绝承保。这显然对希望持续获得保险保障的消费者而言不利。
“保证续保”:保险公司放弃续保审核权
为满足消费者持续获得医疗保障的需求,目前很多公司都推出了带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产品,并在保险条款中详细列明。进入“保证续保”后,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消费者续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失去了对消费者进行续保核保的权利,不论消费者新患何种疾病,在保险责任到期后若消费者希望继续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对其拒保。对于是否享有“保证续保”的区别,我们举例说明如下:赵某和钱某同时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赵某选择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A险种,钱某选择了不含保证续保条款的B险种。假定2012年两人因相同病症住院,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赵某仍旧可以选择在2013年继续投保且保险公司不得拒保;而钱某很有可能在2013年被保险公司拒保。
“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产品有两种存在形态
目前市场上的“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产品有两种存在形态:第一种是“自动保证续保”保险产品。它的特点是,消费者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第二种是“延期保证续保”保险产品。比如:规定消费者在连续3年或者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进入保证续保。该类产品条款中通常会列明“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同意,方可保证续保”。
由此,对于这种“延期保证续保”产品,消费者需注意两个事项:一是要主动申请。虽然“延期保证续保”保险产品规定了进入保证续保的前提和时限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达到了要求就可以“自动”享有保证续保权益。在该类保险条款中通常要求消费者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进入“保证续保”的书面申请。如果消费者没有主动申请,则不享有“保证续保”权益,在出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仍有权利拒绝续保。二是要通过保险公司“二次审核”。在消费者主动提出“保证续保”申请后,保险公司会对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核,审核的方式有询问、出示健康证明以及再次体检等多种形式。如果消费者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此轮审核,在以后的每一个保单年度就不需要再进行核保,正式享有了“保证续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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