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起,本市将提高城镇职工的门诊、住院和大额医疗救助等3项补助标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据悉,从明年开始城镇职工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500元,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同时,天津市还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支取现金,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同时本市实施政策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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