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目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3万元。
4、大额医疗救助金如何支付?
参保人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目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
5、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参保人如何负担?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2%、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4%、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负担由10%、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2%、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转外治疗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三级医院基础上降低5%。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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