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
1、参加居民医疗保险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25%;每次支付限额为12元。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B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
3、参加居民医疗保险C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5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
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医院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含参加居民医疗保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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