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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新农合推销商业补充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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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等四部门日前制定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可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但新农合专管员不得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强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参合人员意愿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得利用新农合推销商业补充医疗险。

  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等四部门日前制定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可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但新农合专管员不得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违规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营销的新农合专管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经办过程中,可以加深对人群健康状况的了解,提高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的能力。因此,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向参合人员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参合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

  这位负责人说,商业保险机构主要承担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事务性工作,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监督管理职能仍由各级政府行使。新农合基金仍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经办服务的管理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不占用新农合基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其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平台,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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