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4年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但是感觉心里不踏实,于是在2005年初又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2005年7月,胡某干家务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手臂致使骨折,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康复。出院后,胡某向第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了胡某的医疗费用。而当胡某向第二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得知只能在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胡某觉得很冤枉,为什么花了两份钱却得不到两份保障呢?
风险提示:
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中的一种,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在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中不存在重复报销的问题。而在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中,根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该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补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了几份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首先应区分医疗保险的性质。若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已经投保了社会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以及已经投保了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没有必要再去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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