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
(1)责任简明,便于理解;
(2)保费便宜,保障程度高;
(3)适用于所有单位,为单位转移工伤风险和由意外导致财务压力的风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示例
今有一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10000元,假设其职业类别为一类,则其每人保费为14元,如有张某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发生意外事故,并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死亡的,则本公司将为其支付1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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