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加工型企业,工人流动性较大。2009年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向该公司老板推荐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称可以在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将企业的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该公司老板遂接受营销员建议,为工人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2010年,该公司两名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不同程度伤残。公司垫付了两人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相应的工伤补偿,两名工人获得赔偿后返回老家。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该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并非补充工伤保险法定受益人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该公司遂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评析】
本案中的某公司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转嫁公司向工伤员工支付赔偿带来的损失。但是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公司的员工,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仅仅是对员工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只能赔付给员工本人或者员工家属。而且即使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该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向工伤员工支付其法定的工伤补偿的义务。所以,该险种不能实现减少公司损失的目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该公司的介绍存在明显的误导。
按照该公司的实际需求,其应该购买的险种是针对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这一法定义务作为保险标的。当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对员工进行赔偿,随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雇主责任险,减少企业因为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虽然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都是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两者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不存在用其中一种险种替代另一险种之说。所以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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