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医保部门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的医保管理政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简单一点来说,即对参保人员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门诊大病医疗期限由原来最多两年延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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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政策规定,门诊大病医疗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因病情治疗需要可酌情延长到24个月。随着医疗技术发展,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期不断延长,需要长期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参保病人也越来越多。
据悉,为了进一步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特色,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上海进一步完善了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其中,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编辑了解到,该通知实施前已经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同时,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其他医疗项目范围以及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和定点医疗登记制度仍按照沪医保(2001)48号、沪医保〔2003〕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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