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我市将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城镇、农村困难群体在获得医疗救助时将实行统一的补助标准。
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不含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普通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5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不含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5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主要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享受低保的患大病低收入家庭。这些家庭患者患恶性肿瘤等16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5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城乡贫困家庭儿童和孤儿,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