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日前山西省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之配套的《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由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和山西保监局六部门联合下发。今年将率先在阳泉、运城进行试点,并于明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根据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项目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包括美容、健美等10类。
支付比例共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以上至20万元、20万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大病保险将实施二次补偿。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此外,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提高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筹集,本着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的工作思路,以充分利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为基础,适度提高年度财政补助力度为补充,结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实际参保人数,统一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在年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在政府主导下,由省医改办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招标工作由各市人社、卫生部门根据已确定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就医结算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报省医改领导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卫生厅备案后,由各市人社、卫生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合同,明确承办大病保险的责任、权利、义务。商业保险机构自主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对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并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年度内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确保保障对象方便及时地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实施方案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经验积累,到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在山西全省全面推开,届时,全省城乡居民将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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