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过渡到全民医疗保险;三是有利于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对基本医疗的有效补充,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五是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
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形式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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